商标评审委员会
指设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的组织。其职权职责包括: (1)对不服商标局驳回提出的复审申请,作出终局裁定; (2) 对不服商标局的异议裁定提出的复审申请,作出终局裁定;(3) 对未满一年的新注册商标发生争议,作出终局裁定; (4) 对不服商标局撤消商标的行政处理,作出终局决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再审查,对不服商标局异议裁定的再异议,对不服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复查审理,都属于复审。申请复审的期标限是15天,可以延期两次,每次30天。复审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倾听当事人陈述事实和理由,以商标法为准则,判定商标局原决定或裁定是否正确,最后决定是否维持商标局的决定或裁定。如果认为当事人提出的理由和事实符合商标法规定,则应改变商标局决定或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或裁定即为终结,不再要求复审,也不能上告或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