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商标注册条约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商标注册条约Trademark Registration Treaty1973年6月12日在奥地利首都维也纳签订,1980年8月7日生效。只有参加《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才能加入该条约,中国尚未参加。该条约共有正文47条,《实施细则》46条,此外还有一些关于各种手续费的收费标准的附则。主要内容是进一步简化手续,建立商标的国际注册制度。条约规定,国际商标注册的申请可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提出,也可向国际局设在其他国家的代理机构提出,而不必先在其所属国申请注册,也不必一一分别向有关国家申请注册。国际申请应包括国际注册的请求书、申请人的详细情况、商标的副本、拟使用商标的商品以及希望得到商标保护的缔约国国名等。国际局接到注册申请后,应当在公告上公布,并通知申请人要求给予保护的有关缔约国。被要求给予保护的有关缔约国如果不同意申请人的要求,应在接收国际局的通知后15个月内提出驳回的声明,否则,被视为同意给申请人的商标以法律保护。该条约规定商标国际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届满时可申请续展注册,每次均为10年。 商标注册条约1973年6月12日于维也纳签订,1980年9月起生效。已有刚果、多哥、加蓬、上沃尔特和苏联五国参加。此条约是因美、英、日等主要国家不愿参加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而签定的。商标注册条约不要求先在本国注册,可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事务局申请国际注册。国际注册后还允许延缓三年使用。此外,商标国际注册手续简化,并可用英文或法文提出申请。但参加此条约的国家必须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商标注册条约 商标注册条约国际上保护商标的条约。1973年6月12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工业产权外交会议上缔结。1980年8月7日起生效。该条约规定,缔约国的国民或居民,可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或通过本国的机构,提出商标的国际申请。如国际申请符合本条约及其实施细则,国际局即应予以注册,立即公告,并通知每一被指定要求给予保护的国家的主管机关,如提出申请时没有指定,事后也可以补充。指定国的商标注册机关,可在15个月的期限内声明拒绝对该国际注册商标予以保护,但应说明理由,否则该项国际注册即取得在该国注册的同等效力,受到同等的保护。商标国际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期限届满可以申请续展,每期10年。截至1983年3月15日,该条约共有5个成员国。 ☚ 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 商标注册条约 《商标注册条约》Trade Mark Registration Treaty—TRT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条约。1973年6月 12日在维也纳签订,1980年8月 7日生效。签订《商标注册条约》的背景是英、美、日等国认为,《马德里(商标)协定》关于商标的国际注册须在本国注册,即在本国的商标主管机关注册后,才能向知识产权国际局申请国际注册的规定,会耽误时间,造成在别的缔约国被人抢先注册,因而不愿参加马德里(商标)协定。因此《商标注册条约》取消了在马德里协定中的上述规定。《条约》缔约国的国民可以不经过国家注册,直接申请国际注册;申请人对国际注册的申请也不必由所属国的商标主管机关进行。因而使国际注册的手续更为简化、有效。 ☚ 马德里(商标)协定 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 商标注册条约 《商标注册条约》Trademark Registration Treaty和《马德里协定》一样,也是一种注册申请公约,不产生跨国商标专有权。签订该条约的目的主要是为弥补《马德里协定》的不足,1973年以欧美国家为首倡议签订的,条约于1980年8月生效,它规定使用英文和法文两种工作语言,以吸收更多的使用英语的国家参加。该条约为产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提供国际注册。该条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该条约对国际注册申请人的资格作了一些不同于马德里协定的规定,除允许条约成员国国民、居民以及在成员国有实际营业处所的人申请外,在一定条件下,还允许非条约成员国的发展中国家的国民或居民申请商标国际注册。这里所指的条件是,凡已参加《巴黎公约》、同时又被联合国确认为发展中国家的,可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声明准备在两年之内参加《商标注册条约》,这些国家的国民或公民就可以申请商标国际注册。该条约规定的注册程序与《马德里协定》有所不同,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不必先在本国取得注册,可直接提交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并指定与国际局联系的代理人,同时交纳申请费。国际局收到申请后,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国际局将予以公布,并由国际局通知各指定国主管部门,各指定国在收到国际局通知后15个月内如未予以拒绝,国际注册即自动生效。该项商标国际注册不影响商标所有者在其他国家已经获得的注册,也不影响按《马德里协定》取得的国际注册。该条约规定,取得国际注册的商标申请人必须在指定国“使用”,并且每隔一段时间要向国际局报告确实使用了有关商标,这是维持国际商标注册有效性的条件之一,这一原则成为国际上各国本国商标法采用的原则,是《商标注册条约》的重要贡献。不过由于该条约的参加国比较少,其影响远不如《马德里协定》。 ☚ 关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反托拉斯法 ☛ 商标注册条约 商标注册条约继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后的又一国际商标条约。1973年维也纳工业产权外交会议上签订。主要内容有: 缔约国可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事务局申请国际注册,而无须先在本国注册; 被选定的注册国家的批驳期限为15个月; 原注册国撤销商标注册不影响国际注册的有效性,即国际注册不会因此而撤销; 可用英文或法文申请注册; 参加缔约国必须是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劳动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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