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见“马德里协定”。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年4月14日在马德里签订,1900年11月14日修订于布鲁塞尔,1911年6月2日修订于华盛顿,1925年11月6日修订于海牙,1934年6月2日修订于伦敦,1957年6月15日修订于尼斯,1967年7月14日修订于斯德哥尔摩,1979年10月2日修订于斯德哥尔摩。现行文本共18条。《协定》规定只有《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才能参加《马德里协定》。凡协定成员国的国民在本国注册商标后,才可以向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国际注册。按《巴黎公约》规定,商标所有者必须在给予保护的许多国家分别申请注册,按本《协定》办理商标国际注册,既可免去申请人分别向各缔约国申请注册的麻烦,又可节省大量申请费用。国际注册的有效期为20年,每隔20年可再续申请。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简称《马德里协定》。关于简化商标在其他国家内注册手续的国际协定。1891年4月14日在西班牙马德里签订,1892年7月生效,缔约方有56个国家。保护对象是商标和服务标志,主要内容包括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效力、续展、收费等。协定自生效以来经过多次修改,现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一起称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体系。1989年10月4日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见“马德里协定”。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保护商标权的国际协定。1891年4月14日签订于西班牙马德里。目的为简化商标国际注册手续。截至1981年3月1日止,参加国计有二十五个,即: 阿尔及利亚、奥地利、比利时、捷克斯洛伐克、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埃及、法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匈牙利、意大利、列支敦士登、卢森堡、摩纳哥、摩洛哥、荷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圣马力诺、苏联、西班牙、瑞士、突尼斯、越南、南斯拉夫。这一协定,英国和美国未参加,第三世界国家参加的也较少。协定自签订后曾进行过六次修订,现使用的是1971年斯德哥尔摩的修订本。该协定规定,凡成员国国民或在成员国内有住所或营业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必先在该国的商标主管部门取得商标注册,然后通过该国商标主管部门向日内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国际局申请注册。一经批准,由国际局公布,并通知申请人选定的成员国。被选定的成员国如不同意接受,应在一年内向国际局提出,并说明批驳理由,如在一年内未提出批驳,这个商标即被认为在该被选定的国家注册生效。马德里协定规定优先权期限为六个月并规定为期二十年的统一的保护期限,到期可申请续展。另外还规定,如果一个商标在原始注册国一经废除,则在其他成员国亦同时失效。马德里协定手续简便,节省费用,是对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的一个补充,但根据规定,必先参加巴黎公约,才能参加此协定。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关于商标国际注册的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商标注册部分的补充。1891年4月14日在马德里缔结,该协定自1900年至1967年6次修订,其中只有1957年和1967年的两次修订生效。参加国主要是一些欧洲大陆国家。协定中的 “商标”一词,包括商品标记和服务标记。缔约国的申请人在本国办理了商标注册手续后,只需用一种语言(法语),向设在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申请和缴纳费用,经核准后,由国际局公布,并通知被要求给予保护的有关成员国。有关成员国在接到通知后的1年之内对是否准予注册作出决定,如在1年之内不向国际局提出驳回该项商标注册申请的声明,该商标便认为是在该国获准注册;如声明不予保护,则应说明理由,申请人可向该国主管机关或法院提出申诉。该协定规定,享受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人,必须是缔约国的国民或在缔约国内设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所或住所的非缔约国的国民。国际商标注册的有效期为20年。期满可申请续展,续展的有效期为20年,续展的次数不限。协定还规定,在国际注册5年内,原先国家注册的撤销即导致国际注册的撤销。 ☚ 商标注册条约 国际税法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for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Trade Marks简称“马德里(商标)协定”。解决商标国际注册问题的协定。1891年4月14日在马德里签订。1892年正式生效。后经多次修订,最近一次是1967年7月 14日于斯德哥尔摩修订的。马德里协定共有18条,主要内容是:(1)根据协定的第1条成立商标国际注册特别同盟,即马德里同盟(已于1891年成立)。(2)规定商标在国际上注册的制度。协定第2条提出,一个成员国的国民只要在本国的商标主管机关注册商标后,就可通过该机关向知识产权国际局申请国际注册,从而得到马德里同盟成员国的保护。(3)规定国际注册只需用一种语言(法语)向国际局提出申请和缴纳费用即可。这与用各种语言分别向各缔约国提出申请与缴纳费用相比,确是简化了手续、节约了费用。截止1981年《马德里协定》的缔约国共有25个。中国没有参加。 ☚ 巴黎公约 马德里(商标)协定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1891年4月14日于西班牙马德里签订,次年7月生效。其成员国首先必须是巴黎公约成员国,至1992年1月1日,共有30个成员国。协定自生效以来已经过7次修改,现行有效的有1957年尼斯文本和1979年再次修订后的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协定是简化商标注册手续、节省费用、促进商标权国际保护的重要公约。协定保护对象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适用于成员国国民或在成员国有住所或真实有效营业所的申请人。按照协定,申请人只需按一定格式提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案”,交付一次费用,可获得国际注册,在不只一个国家里生效。具体程序是申请人在本国获得商标注册后,再以同样的申请案通过本国的有关主管机关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申请国际注册,国际局形式审查认为符合协定要求的,予以注册,并予公告;然后将该商标通知申请人指定的有关国家,各指定成员国在接到通知后一年内决定是否保护该商标,不同意的应说明同样适用于本国国民的理由。一年内未答复的视为接受,该商标即在该国获得保护。经国际局注册的商标的保护期为20年,并可续展20年。获得国际注册后5年内,该商标在所属国被撤销的,国际注册也随之无效。5年以后即使在本国被撤销也不影响该商标国际注册产生的权利。获得国际注册的商标不得更改图案,也不能扩大使用范围。 ☚ 商标法实施细则 马德里联盟 ☛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亦称《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协定》。简称《马德里协定》。1891年于西班牙马德里签订的简化商标国际注册手续的国际协定。1892年7月15日起生效。1900—1971年前后修订6次。主要规定: 缔约国国民在本国注册商标后,可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事务局申请国际注册,一经批准,即将该商标公布,并通知申请人选定的缔约国; 被选定的缔约国如不同意接受,应在1年内向国际局提出,并说明同样适用于本国商标的批驳理由,否则即被认为在该国注册生效; 优先权期限为6个月; 保护期限一律为20年,到期可申请续展;如一项商标在原注册国统一废除,则在其他成员国应同时失效; 各缔约国均依照本国法律决定是否对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予以注册。该协定是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中商标注册部分的补充。我国于1983年3月3日参加该协定。 ☚ 冒充注册商标 商标注册条约 ☛ |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