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部、国家民委关于回汉通婚后汉族一方及其子女愿随回族生活习惯的,按回族标准供应副食品问题的通知 商业部、国家民委关于回汉通婚后汉族一方及其子女愿随回族生活习惯的,按回族标准供应副食品问题的通知节录;一九七九年四月九日凡回族(包括禁猪的其他少数民族。下同)和汉族结婚后,汉族一方及其汉族成分子女,愿意跟随回族生活习惯的,根据本人要求,由所属粮油副食管理部门办理手续,按当地回族标准供应副食品(包括油、肉等)。反之,如愿随汉族生活习惯的,根据本人要求,也可以按当地汉族标准供应副食品。 ☚ 民政部、国家民委关于不要强迫回族实行火葬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国家民委关于居民身份证使用民族文字和民族成份填写问题的通知 ☛ 0000309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