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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公民因政治原因逃亡他国,请求该国予以庇护,获准庇护后,得以在该国居住、滞留的权利。居留分为临时居留(数月至一年)、长期居留(若干年)、永久居留(无限期)。已获得他国居留权者,由该国政府签发居留证,作为享有居留权的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
又称“受庇护权”、“政治避难权”。见“受庇护权”。
在某个国家或者地区可以不受阻碍地自由居住和进出,以及免受递解离境和遣送离境的权利。
right of resi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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