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唐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唐律唐代法令的总称。唐代先后制定的法典有: (1) 《武德律》,以隋《开皇律》为蓝本,高祖武德七年 (公元624年)颁行。(2)《贞观律》,根据《武德律》修订而成,太宗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 颁行。(3) 《永徽律》,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而成,高宗永徽二年 (公元651年) 颁行。(4)《开元律》,在《永徽律》基础上修订而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 (公元737年)颁行。这几部主要法典的内容基本相同,均分12篇: 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502条。唐代法典除律以外,还有令、格、式三种。《唐六典》卷六: “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式。”唐代令、格、式主要有: 《武德令》、《贞观令》、《永徽令》、《开元令》;《新格》、《贞观格》、《永徽格》、《开元前格》、《开元后格》; 《武德式》、《贞观式》、《永徽式》、《开元式》等。唐以后,《唐律》一般仅指《唐律疏议》,即 《永徽律疏》。 唐律 074 唐律唐朝重要法典。有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开元律;开元律只是对永徽律某些文字的修订。唐律分12篇,502条。篇名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其名例,疏议释为:“名者,五刑之罪名;例者,五刑之体例。”是刑罚种类及适用原则的规定,类于近代刑法典的总则。唐律外,唐代法规还有唐令、唐格、唐式。《唐六典·卷六》:“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禁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式。”另外尚有典、敕、例等。法律体系完备,广义的唐律亦总称之。 ☚ 开皇律 唐律疏议 ☛ 唐律 唐律唐代法令的总称,又专指唐代刑律。唐高祖太原起兵之初,鉴于“百姓苦隋苛政”,乃与民“约法十二条,惟制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余并蠲除之”。其后“又制五十三条格”,并命裴寂等修律令。武德七年(624年),由裴寂、萧瑀珞、崔善为等十五人,历时五年,完成唐代第一次大规模的立法。制定了《武德律》 十二篇,五百条; 《武德令》 三十一卷,《武德式》十四卷。唐太宗李世民即位后,又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对《武德律》进行议论、厘改,历时十年,于贞观十一年(637年)“颁新律令于天下”,共定《贞观律》十二篇; 五百条,《贞观令》二十七卷,一千五百四十六条;《贞观格》十八卷,另《留司格》一卷;《贞观式》三十三卷。据《唐六典》说,唐代法律“凡文法之名有四,一曰律,二曰令,三曰格,四曰式。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贞观立法,形成了以“律”为核心,以“令、格、式”为辅佐的法律体系。高宗李治即位后,又于永徽二年 (651年)“颁新律、令、格、式于天下”,是为“永徽律、令、格、式”。永徽四年,长孙无忌、于志宁等又奉诏,对《永徽律》逐字逐句进行疏解,对律文中不够周密、不够完备的地方进行补充说明和作出明确解释。其疏文或注释词义,或阐明法理。书成后,经高宗批准,颁行天下,称《律疏》,或《永徽律疏》,今人称《唐律疏议》。该书共分十二篇,三十卷,五百零二条。其篇目为: 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该法因经正式立法程序制定和颁行,故其本身具有法律效力,成为唐律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玄宗开元年间又曾两度刊定《律》、《律疏》及令、格、式,大体仍依永徽之制。中唐以后,立法的主要内容为编纂“格后敕”或“编敕”为主。宣宗大中七年 (853年),又编纂了 《刑律统类》,开唐代法典的又一新形式,并为五代及宋所效法。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代表,其影响不仅惠及后世,而且远播中外,对东亚诸国的封建法律产生重大影响,在中外法制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 隋律 唐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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