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字词:

 

字词 实物地租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实物地租shí wù dì zūнатурльная арéнда(рéнта);рента натýрой

货币地租←→实物地租 劳役地租huò bì dì zū ← → shí wù dì zū láo yì dì zū

货币地租:农民出卖农产品后,向地主缴纳一定数量的货币做为地租。
实物地租:农民按期向地主缴纳一定数量的粮食、牲畜等产品作为地租。
劳役地租:农民在地主经营的土地上进行无偿劳动作为地租

实物地租rent in kind

又称产品地租。中国封建时代实物地租基本上是单一的谷物租,有时也收纳其他实物。在这种地租形式下,地主是以实物形态占有农民的剩余劳动。实物地租的产生和发展与社会生产力发展密切相关。早在春秋战国时代,由于金属工具和牛耕的逐步推广,社会生产力的提高,随着地主经济制的产生和发展,在2000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实物地租形态在诸种地租形态中,始终居于主要地位。
实物地租包括分成租和定额租两种。
分成租 实物地租的初级形式,又称分租、分收、监分。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还不很高,农田产量还不稳定时,所形成的一种地租分配方法。在实物分成租制下,佃农每年按农田收获物的一定比例交纳地租。地租量因农业收成和土地产量而各年不同,但地租率不变。战国时期有所谓“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即租种土地的农民,要把农田收获物的一半交给地主。从战国到明代,分成租始终在封建地租中占主要地位。
分成租以主佃对半分成最普遍,但也有主六佃四、主七佃三或者佃六主四、佃七主三分成的,个别的甚至有主九佃一分成。但春花不计租。地租所占成数,同谁提供生产资料,以及土地肥瘠、地权集中程度、人口密度都有关系。一般说,佃农自备耕畜、农具、种子、肥料的,多为主佃对半分,或称为二五分成; 地主提供肥料、种子,佃户自备耕畜、农具的,地主则向佃农收取农田产量六七成,地主提供耕畜、农具、肥料、种子,佃户只出劳力者,为主八佃二分成。但并不绝对如此。到了近代,据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一些调查,华北、西北、东北以及某些少数民族地区,因人口稀少或土地贫瘠,地租往往只占农田产量的四成或三成; 东南、西南一些人口密集或土地肥沃的地区,地租往往高达农田产量的七八成。
在分成租制下,地主不再直接占有农民的活劳动,而是分取一定比例的农产品,扩大了农民对自己劳动的支配范围,在地主经济制早、中期阶段,有利于农业生产力的发展。但因地租数量同农田经营好坏直接相关,地主为了增加地租收入,往往干预佃农的生产活动,包括作物品种和劳动时间的安排。此外,地主家有婚丧喜庆之事,佃农需要到地主家服役。在这种情况下,佃农难以充分发挥独立经营的优越性,不利于生产积极性的发挥。随着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业经营的改善,生产者抵御自然灾害能力的增强,作物产量的提高,为分成租向定额租转化创造了物质条件,唐宋时实物定额租已部分取代分成租。到清代前期,分成租在地租中的主导地位为实物定额租所取代。但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分成租在一些地区仍占相当比重。
定额租 中国封建地主制下实物地租的一种高级形式,又称定租、包租。在实物定额租制下,佃农按照土地面积计算,向地主交纳固定数量的产品地租。年租量不受年成丰歉和土地实际产量影响,但地租率经常变动。定额租起源很早,孟子引龙子说:“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即根据数年中农田生产量的平均数确定租额。这种“贡”应属定额地租范畴,而且地租额不因年成丰歉而增减。如汉代,军屯土地就有收取定额租的。唐代官田租佃中,定额租已大量存在。宋元时代,定额租在学田、祭田租佃中相当普遍。在民田中亦已出现,元代个别地区刊行的农村尺牍一类书刊中,已经集有定额租的佃约格式,供人利用。反映该地区的定额租已较流行。到明代,民田租佃进一步由分成租制向定额租制转化。万历年间,农村尺牍中的定额租佃契约格式数量明显增加。到清代乾嘉年间,定额租已在全国范围广为流行,并占了主要地位。到中华民国时期,据1934年22省879县调查,定额租占各类地租总和的71.9%。
定额的租额,是从对分制延续下来的,但一般按收成最好年头的产量为准,而一般年成无法获得最好收成。因此,定额租租额一般高于分成租中的二五均分制的租额。实物定额租租额一般要占常年农田收获量的60~70%。定额的形式有硬租和软租两种。不论年成丰歉,租额固定不变,称为硬租,或铁板租;在水、旱、风、虫灾年,农田产量下降,租额可由双方协商酌减的,称为软租。硬租和软租这两种形式一直并存发展。
在定额租制下,由于地租数量与农田收获量一般不再直接发生联系,地主对佃农的生产活动的干预减少,封建依附关系较为松弛,佃农可能全面合理地利用自己一家的劳力,安排农副业生产。与分成租相比,佃农独立经营的积极性比较能够得到发挥,生产积极性有所提高,他们更关心改进生产技术,改良作物品种,使用更多肥料,兴修水利等。但租额较高,并且是固定的,一遇歉收年景,佃农往往要以农田外的收入,甚至出卖耕牛、农具,以至儿女来完纳地租,这种沉重的剥削,不利于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
实物地租代替劳役地租是一种社会进步。但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地主对经济生活需要越来越高,佃农的境遇不仅没有得到改善,增租夺佃又成为佃农沉重负担。

实物地租rent in kind

又称产品地租。封建地主以实物形态占有农民(或农奴)剩余劳动的地租形式。是封建社会生产力有所发展的产物。中国自春秋战国时代起,随着私有经济的发展、金属工具的推广、农业生产过程的个体性日益加强,实物地租基本上取代了劳役地租,此后直至民国的两千多年中,在诸种地租形态里,始终居于主要地位。主要分为两种:
❶实物分成租,又称分租。生产能力较弱、农产量不稳所形成的实物地租中一种初级形式。佃农每年按农田收获物的一定比例交付地主,地租量因各年的农业收成和土地产量不同而异,但地租率一般不变。分租制长时期在地租中占主导地位,分布于全国各地,直到清代前期才逐渐让位于定租制。
❷定额租,又称“定租”。生产力较发展、农业收成相对稳定所形成的实物地租中高级形式。佃农按土地面积向地主交纳固定数量的产品,地租量一般不受年成和实际产量的影响,但地租率经常变动。

实物地租

旧中国统称“谷租”,封建地租的形式之一。指封建地主以实物形式占有农民(或农奴)的劳动。有分成制和定租等形式。同劳役地租相比,采用实物地租的形式,农民可以自主地支配自己的全部劳动时间,对农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有一定的促进作用。随着商品经济发展,实物地租为货币地租所代替。

实物地租

实物地租

收取实物的一种地租形式。土官把田租给农奴耕种,至收割时,派差役临田监收,按产量分成,有“官六民四”、“官四民六”和对半分成等。清朝末年,已成为地租的主要形式。

☚ 劳役地租   货币地租 ☛

实物地租

亦称产品地租。在中国称为谷租。封建地租的形式之一。指农民定期按规定的比例和数量向地主交纳产品。有分成制和定租制等形式。
实物地租的来源仍然是农民的剩余劳动。是地主在实物形态上占有农民的剩余劳动。由劳役地租转变为实物地租是一种进步。因为实物地租下,农民的必要劳动和剩余劳动在时间上不再明显分开了,农民的剩余劳动也不必在地主的直接监督和强制下进行,农民可以比较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劳动时间,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有了一定的提高,从而也提高了劳动生产率。但是由于实物地租的租额较高,在歉收年份农民也必须按租约如数缴纳,当劳动生产率提高从而增加了产量以后,地主又可以提高租额,把农民改进生产的成果攫为己有,所以剥削也是很残酷的。
实物地租仍以自然经济为前提,是商品货币关系不够发展条件下的封建地租形式。到了封建社会末期,随着生产力和商品货币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地主阶级经常需要用货币购买消费品,特别是高级消费品,遂使实物地租转变为货币地租。

实物地租

实物地租

见“谷租”。

☚ 谷租   灵渠 ☛
实物地租

实物地租

又称产品地租。封建地租的形式之一。是封建地主在实物形态上占有农民的剩余劳动;即地主把土地租给农民,按照规定的比例或数额,占有农民剩余劳动所生产的产品。实物地租是封建社会已发展到较高阶段的产物,在中国封建社会,实物地租长期是地租的主要形式。毛泽东说:“农民则很少土地,或者完全没有土地。农民用自己的工具去耕种地主、贵族和皇室的土地,并将收获的四成、五成、六成、七成甚至八成以上,奉献给地主、贵族和皇室享用。”(《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2卷,第624页)在实物地租形式下,地主仍然无偿占有农民的一部分劳动时间,即剩余劳动时间。但与劳役地租不同,他已不是在自然形态上占有它,而是占有这部分劳动时间的产品。而且这部分劳动已不是在地主的田里进行,而是在农民租佃的土地上,和农民为自己生产必要产品的必要劳动一起进行。无偿劳动和有偿劳动在时间上和空间上已不再明显分开了。因此,比起劳役地租来,农民在实物地租形式下有较多的活动自由,生产积极性和主动性有了一定的提高,从而促进了生产的发展。但是,这种地租形式的剥削也是很残酷的,并且有加重的余地。正如马克思所说:“产品地租所达到的程度可以严重威胁劳动条件的再生产,生产资料本身的再生产,使生产的扩大或多或少成为不可能,并且迫使直接生产者只能得到最低限度的维持生存的生活资料。”(《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97页)实物地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中国,就有由分成租到定额租制等形式的演变。在商品经济发达的地方,实物地租也逐步向货币地租转化,以至为货币地租所代替。

☚ 地租   雇佣劳动 ☛
实物地租

实物地租

封建主向耕种其土地的农民(或农奴)收取产品的地租形式。是由劳役地租转化来的封建地租的中间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分成制,即农民按其收成的一定比例缴纳地租; 二是定租制,即农民按规定的绝对量缴纳地租。在这种地租形式下,农民为地主的劳动和为自己的劳动,在时间和空间上是不能区分的; 地主已不是在自然形态上占有农民的剩余劳动,而是占有剩余劳动时间的产品; 同时,农民为地主的劳动已不是在地主田里进行,而是在农民租佃的土地上进行;并且,农民为地主的劳动不必在地主的直接监督和强制下进行。较之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对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改进农业技术,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起了促进作用。但提高生产率的成果往往被地主攫为己有。随着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实物地租逐渐为货币地租所代替。

☚ 劳役地租   货币地租 ☛

实物地租

rent in kind


实物地租

rent in kind

随便看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4 Ctoth.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2021023879号 更新时间:2025/8/11 21:2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