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实物利息纠纷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实物利息纠纷案 实物利息纠纷案该案发生于1926年。黑龙江省木兰县有某甲,在民国四年(公元1915年)借使某乙江钱六千吊,约定每年利息是交纳大豆二十四石。按照当时的大豆价格计算,每石不过六、七十吊,尚未超过三分利息。民国五、六两年(公元1916、1917年)某甲交过利息江钱三千七百吊,虽然未照约交付大豆,但因也未超过三分利息,两方遂无异议。自此以后,某乙未再追讨,某甲也未再履行。直到民国十四年(公元1925年)秋,某乙忽又追缴前债,请求某甲照约履行大豆利息,某甲以现在大豆每石值江钱三千吊,超过原本钱数倍,遂以大利盘剥为由,在木兰县知事公署起诉,县署对于此案有三种意见:(一),以大豆作利息,是指特定物为利息的给付。其特定物的涨落本无一定规律,双方均无预见的能力,应仍照约履行大豆利息二十四石。(二)、原来的借款是江钱六千吊,利息大豆二十四石,若依当时市价,其所约定的利息不超过三分。现在大豆涨到三千余吊每石,如果仍然给付大豆,则超过原本数倍,应依照利息为使用原本对价的法理,责令某甲给付江钱利息三分。(三)、现行律规定,私放钱债,每月取利息不得超过三分,时间再长,也只能一本一利。某甲借使某乙的江钱,虽应偿述江钱,但当时的江钱还未贬值,应一本一利之外,酌加贴水若干。木兰县知事将此三说转到黑龙江高等审判厅判断是非,该厅认为:契约除违反强行法规外,有等于法律的效力。甲、乙既明约每年给付利息大豆二十四石,则应照付履行。但现在江钱贬值,大豆价涨,若仍照约执行实物,是必会违反三分利息的规定,似应按立约当时江钱的市行,将六千吊江钱原本折成银洋若干,再以洋银计算三分利息。如果某乙一定要追还大豆,可照前面算定的利息数额,购买大豆进行给付。但仍须遵循现行律一本一利的原则。木兰县所举三说,其第一说照约履行大豆,责令债务人未免太严;第二说主张江钱原本应生江钱利息,虽也言之成理,但现在江钱贬值,较立约当时,几乎相当原实际价值的二十四分之一,则令债权人未免吃亏太大。第三说认为在一本一利外的加贴水,则更无根据,似乎此三说皆不足取。黑龙江高审厅将自己的意见呈与大理院核鉴。1926年6月23日,大理院的批文下达,其内容是:既然约定以大豆付息,固应依约履行。只是月利不得超过三分,是被强行规定的,原约年利二十四石大豆,如按时价果真超过月息三分的规定,自应折减到三分为止。再有,算利息的标准,如原本江钱已经贬值,也应按照当时钱价,折合银洋计算。 ☚ 申请优先取特权案 回赎六十年前典产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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