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1965)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海牙,1965) 1965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上制定的司法协助公约。公约共3章31条,主要对民商事案件中需向国外送达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的方式和程序做了规定,并以此公约取代了1905年和1954年《民事诉讼法公约》的第1~7条。 公约规定的送达方式有: 目前,该公约的参加国已有30多个。1991年3月20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批准加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决定》,该决定主要作了如下说明: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述《决定》的“说明”中涉及的该公约的有关条文的内容如下:公约第2条:每一个缔约国应指定一个中央机关,负责根据第3条至第6条的规定,接受来自其他缔约国的送达请求书,并予以转递;该中央机关应依其本国法律组成。 公约第8条:每一缔约国均有权直接通过其外交或领事代表机构向身在国外的人完成司法文书的送达,但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措施。任何国家均可声明其对在其境内进行此种送达的异议,除非该文书须送达给文书发出国国民。 公约第10条:如送达目的地国不表示异议,本公约不妨碍: 公约第15条:如须根据本公约向国外递送传票或类似文书,以便送达,而被告没有出庭,则在确定以下情况之前,不得作出判决: 虽有上述各款规定,法官仍可在紧急情况下决定采取任何临时性或保护性的措施。 公约第16条:如须根据本公约向国外递送传票或类似文书,以便送达,且已对未出庭的被告作出败诉判决,则在满足下述条件的情况下,法官有权使被告免于该判决因上诉期间届满而产生的丧失上诉权的效果: 每一缔约国均可声明对在该声明中所指明的期间届满后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但这一期间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少于自判决之日起的1年。 本条不适用于有关人的能力或身份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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