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撤销和解成立后,债权人在出现法定事由时,申请法院将和解完全取消,依破产程序清偿债务的活动。通常在以下情况时可撤销和解:(1) 和解协议不公,偏袒部分债权人利益,损害申请人利益; (2) 债务人有虚报债务、隐匿财产、给个别债权人额外利益等诈欺违法行为; (3) 债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法定多数债权人提出撤销和解的申请。法院依法撤销和解时,应依职权宣告债务人破产。和解撤销后,已依和解协议条件所作的清偿不因此而失效,不必退还。债权人的债权或全部恢复和解前的状态受偿,或依余额受偿,或按和解清偿比例恢复受偿,则根据各国破产法的不同规定执行。中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1条中规定了可以撤销和解,终结企业整顿,由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的三种情况: (1) 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2) 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 (3) 有破产法第35条所列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