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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限制人的自由,命其为某事、不为某事,或免除其所负义务为内容的独立行政处分。中国台湾行政法概念。命令的效果均与义务有关,或命一定的义务而拘束其自由,或免除其义务而恢复其自由。可分两种,一为命以义务的行为,称为下命。其中命以不作为义务的又称为禁止或禁令;二为免除义务的行为,其中不作为义务的解除,称为许可或免许,作为义务的免除,称为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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