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周熙如悔婚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周熙如悔婚案 周熙如悔婚案此案发生于1917年。浙江省乐清县西乡人刘乙青与家住县城的周熙如之女定婚。婚约成立数年后,原诉人刘乙青以男女已到成婚所龄为由,邀约原媒,定于本年7月迎娶。而被诉人周熙如拒不承认有前项婚约,刘乙青便到本县署呈诉。县署经传讯审问,认为婚约已经成立数年,判令刘乙青择日备礼迎娶。县署制作正式判词,分别送达双方,当时双方均无异义。可是,待案已确定,刘乙青备礼通知时,被诉人拒不收受。又经传讯来署,讲明道理,被诉人周熙如当庭具结,愿意本年8月内听从刘乙青迎娶。可到期周又不照行。原诉人手拿判决副本,并肩扛礼物,来庭请求执行。县署派官吏去说服被诉人,往返四次,均无结果,该被诉人悔婚之意已经显露。原诉人每天都来请求,并质问法庭判决是否发生效力。及此,县署处于进退两难的地步:听其悔赖,有损官厅信用;勉强执行,被诉人又抗不就范。于是县署便转呈浙江省第一高等审判厅分厅察核。分厅请求大理院解释。大理院认为,婚姻案件不能强制,对此本院早有解释。执行衙门,除传唤劝导外,别无执行方法。 ☚ 舵夫窃布案 商标纠纷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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