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规定有关我国公民国籍问题的法律。中国最早的一部国籍法是1909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国籍条例》。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对国籍问题主要是根据政策来处理,到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国籍法。该法共18条,主要内容是: 对出生国籍,根据以血统主义为主兼出生地主义原则,《国籍法》分别不同情况,作了如下规定: 对继有国籍,《国籍法》规定,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对丧失、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国籍法》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申请取得、丧失和恢复中国籍的未满18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为办理申请。 对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国籍法》规定,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最后,《国籍法》规定,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本法公布前,已经取得中国国籍的或已丧失中国国籍的,继续有效。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