吏役户
宋代在中央机构、地方监司和州县衙门充当公吏的民户。多由乡村、坊郭上户充任, 又以乡村上户为主。谙熟吏道者可投名政府以自荐, 亦有子侄世袭者, 个别系由犯法贬谪官员配充, 主要有押司、录事、孔目、虞候、散从官等名目, 主办各级官衙之文书、刑狱、户籍、钱谷等日常行政事务。神宗熙宁变法前以轮差为主, 少数有薪酬, 多数以舞弊受贿为生。神宗以后直至南宋, 基本上实行投名雇募制度, 但多借职权之便, 逞贪欲之心, 称霸乡里, 横行州县。俗称“县胥食邑户”, 是宋代社会之一蠹。史称 “县吏厚敛于里胥,以贿州吏; 里胥复率于民, 民甚苦之。” ( 《长编》卷四《乾德元年五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