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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年间,主客郎中陈奉古出任贝州通判时,有个差役拘捕盗犯时,盗犯母亲企图上前夺取盗犯,差役抗拒不给,将她推倒在地。第二天,盗犯母亲身亡。差役被交付法吏,以斗殴杀人论罪,宋律规定,斗殴杀人者绞。差役被判死刑。陈奉古不以为然,他认为,捕捉盗犯,国家有亡失之法,犯人逃亡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差役在有人劫夺盗犯时,依法应当抵御。因为抵御而杀死了人,却按斗殴杀人论处,那么以后吏人就没法捕捉盗贼了,杀一无辜之人,而使盗贼得逞,决非法律的本意。于是将此案上报朝廷。朝廷批复,差役被处以杖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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