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名公书判清明集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名公书判清明集书名,宋朱熹等著,辑者不详,是一部宋代判词和公文的分类汇编。现存宋刻本一册,民国十一年至十八年(1923——1930)上海商务印书馆据东京岩畸氏静嘉堂藏本影印,集在该馆所刊之《四部丛刊》中。本书原有篇目不详,现止存“户婚”一门,辑录了南宋朱熹、真德秀、赵汝腾、宋慈等二十八人任职期间所作之判牍,其所审断多为民事案件,内分立继、户绝、归宗、分析、检校、孤幼、女承分、遗嘱、别宅子、义子、取赎、争业、违法交易、伪冒交易、坟墓、屋宇、库本、争财、婚嫁、离异、接脚夫、雇赁等22类,共载案117例。明刻本在“户婚”以外还有赋役、官吏等门,共14卷。现有中华书局1987年出版的以明刻本为底本、以宋刻本为补充的点校本,是研究宋代民法、经济法的重要资料。 名公书判清明集书名。一部古代判牍汇编。辑录南宋时期朱熹、真德秀、吴毅夫、陈子华、徐清叟、王伯大、蔡抗、赵汝腾等二十八人担任官吏期间所作的一些判词而成。现仅存“户婚”一门,包括立继、户绝、归宗、分析、检校、孤幼、女承分、遗嘱、别宅子、义子、取赎、争业、违法交易、伪冒交易、坟墓、屋宇、库本、争财、婚嫁、离、接脚夫、雇赁(目录作雇妾)等22类,计117条,绝大部分属于民事案件的判词。这些判词突出阐明了一些封建正统法律规范,如立继必须听命于家长;立继不得立异姓子;“衣冠”的后裔不得卖与“非类”之人的农民; 儿子不准对继母起诉;读书人娶妓女为妻是“名教罪人”;男方死后,未过门的女方不准悔亲;妇女一再改嫁叫做“失节”等。本书现存的版本,比较常见的是上海涵芬楼影印的《宋本名公书判清明集》(线装一函五册)。 名公书判清明集 184 名公书判清明集宋代诉讼判决书和官府公文的分类汇编。集中反映了当时的法律和司法官吏极力维护封建社会秩序及理学对法律和司法的影响。现存宋本仅“户婚”一门,不分卷,门下分立继、户绝、归宗、分析、检校等22类,实有133条。明刻本14卷,除包括宋本户婚门外,尚有官吏、赋役、文事、人伦、人品、惩恶等门,门下分类,内容远比宋本为多,且互有参差。是研究南宋中后期社会法制与经济的珍贵史料。1987年北京中华书局出版了经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整理、点校的以明刻本为底本,宋本作补充的新版本,附有书判作者名号对照及其他史料,使用颇为称便。 ☚ 折狱龟鉴 洗冤集录 ☛ 名公书判清明集 名公书判清明集宋代诉讼判词兼官府公文的分类汇编。十四卷。未著汇编人,仅在篇名下留有制作者,共四十九人,大多为南宋宁宗、理宗时人,包括朱熹、胡颖、蔡抗等,其中胡颖所撰最多,为七十五篇。 ☚ 庆元条法事类 棠阴比事 ☛ 名公书判清明集十七卷。无名氏撰。本书记录了许多宋、元两代官员审案时的判语。行文工巧对偶,颇有文彩。书中所涉及人名均署其人的别号。《名公书判清明集》有《永乐大典》本,清代《名公书判清明集》被列入《四库全书》存目中。此外还有《续古逸丛书》本等。 |
随便看 |
|
文网收录3541549条中英文词条,其功能与新华字典、现代汉语词典、牛津高阶英汉词典等各类中英文词典类似,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中英文字词句的读音、释义及用法,是语言学习和写作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