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息
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创造的我国在资本主义工商业实行全行业公私合营后,对公私合营中资本家的私股推行购买的一种形式。 1956年7月28日,国务院规定:全国公私合营企业的定息户,不分工商、不分大小、不分盈余户亏损户、不分地区、不分行业、不分老合营新合营,统一规定为年息五厘,即年息5%。个别需要提高息率的企业,可以超过五厘。过去早已采取定息办法的公私合营企业,如果它们的息率超过五厘,不降低;如果息率不到五厘,提高到五厘。 实行定息后,资本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仅表现在按私股股额所得的股息上,而生产资料的支配权则完全属于国家。 当时全国公私合营企业经核定的私股共有24.1864亿元。定息的期限,从1956年起支付,时间定为七年。 1963年起,延长三年。1966年9月,停止了支付定息。毛泽东指出,我们花了这么一点钱,就买了一个民族资产阶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