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合议制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合议制 合议制“独任制”的对称。由三人以上的审判员或审判员和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集体审判案件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合议制。除简单的民事案件、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外,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的合议庭,应当由审判员一人,人民陪审员二人组成;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一人至三人、人民陪审员二人至四人组成;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的合议庭,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合议庭的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合议庭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院长或庭长参加案件审判的,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 ☚ 独任制 审判 ☛ 合议制“独任制”的对称。由3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共同审判案件的制度。参见[合议庭]。 合议制“独任制”的对称。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之一。由三人以上的审判人员组成审判集体,共同进行审判工作并对承办的案件负责的审判制度。根据中国诉讼法和法院组织法规定,对各类案件的审判,除法律规定适用独任制的外,一律适用合议制,由审判人员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其具体要求是: 在民事诉讼中,除简单的第一审案件外,其他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第二审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第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由原审法院依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案件依第一审程序(原来是第一审的)或第二审程序(原来是第二审的)另行组成合议庭。在行政诉讼中,对各类行政案件的审判,一律由审判员或者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在刑事诉讼中,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除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的刑事案件外,由审判员一人、陪审员二人组成合议庭;高级法院和最高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由审判员一至三人,陪审员二至四人组成合议庭;对上诉或抗诉案件的审判,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单数。合议庭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一人担任审判长; 院长或庭长参加案件审判的,由院长或庭长担任审判长。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疑难的案件的处理,由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 合议制 合议制审判制度。清末定制。推事三人会鞫案犯。《清史稿·职官志》: “京师地方审判厅: 厅丞1人 (从四品,请简): 刑科、民科推事30人 (从五品,民、刑一二庭俱各6人,三庭俱各3人); 典簿2人 (正七品);主簿2人 (正八品,以上俱奏补); 录事14人。于重罪为初审,轻罪为二审。推事3人会鞫之,亦合议制。” ☚ 和奸同谋买休娶为妻 劾状 ☛ 合议制即“委员共和制”。 合议制见“法学”中的“合议制”。 合议制 合议制与“独任制”相对。由审判员和陪审员,或由数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的审判制度。是各国均采用的审判制度之一。 ☚ 自诉案件 合议庭 ☛ 合议制collegiate system 合议制collegiate syste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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