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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12月20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1985年5月1日起施行。共6章28条。该法规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行为进行批评、监督和检举。凡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均有治理和消除噪声危害的义务,并按规定承担应负的责任。法规还对交通噪声、工业噪声、施工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管理以及超标收费与处罚等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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