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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9月6日合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1年12月23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共19条。由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所称扒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公园、市场、商场、影剧院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财物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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