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保修期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签订的承包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工程竣工后由承建单位负责对该工程进行保修的期限。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4年颁布的《建设工程保修办法(试行)》中明确规定,凡城乡建筑企业承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建筑企业都有责任进行保修。建筑安装工程的保修期,自办理交工手续之日起计算: (1)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 (2)建筑物的供热、供冷系统为一个采暖、供冷期; (3)建筑物的电气照明工程、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4)室外的上下水管道和小区道路为1年; (5)工业建筑的设备、电气、仪表、工艺管线和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其保修内容和期限,由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