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hé zuò shè劳动人民根据互助合作的原则建立起来的经济组织。1920年8月13日蔡和森《给毛泽东的信》:“合作社: 先前的作用为劳动运动革命运动的经济机关,进而打消贸易主义,为消费组织。”1923年孙中山《革命成功全赖宣传主义》:“要米价平,便要工人同农民办一合作社,用工人所做的机器,交换农民所出的米,省去商家的中饱,那样米价便可以平。”1929年浦江清《清华园日记》(上):“一月二十九日,星期二,晴,寒。下午至消费合作社,喝可可一杯,买洋簿一本。”◇合作会、合作会社、协社。 合作社hé zuò shèкооперат вное тов рищество(объединéние)合作社 合作社hézuòshè劳动人民根据互助合作的原则自愿建立起来的经济组织。按经营业务的不同,可以分为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等。 ☚ 合资企业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 合作社 合作社劳动者在自愿互助基础上,为谋取经济利益和改善生活,集聚股金,共同经营业务的经济组织。社员退社自由。合作社的债务实行有限责任。 ☚ 合同的履行 合意 ☛ 合作社Cooperative劳动群众自愿联合起来进行合作生产、合作经营所建立的一种合作组织形式。是合作组织较为完备的、典型的形式。1984年10月在德国汉堡举行的国际合作联盟第28届代表大会通过的《国际合作联盟章程(修正案)》规定:“只要以促进某成员的经济与社会进步为目标,以互助合作为基础经营的企业,并遵循罗虚代尔所确定的、被国际合作联盟第23届代表大会所修订的合作社原则的,均可被认为是合作社组织。”该章程将合作社所应具备的基本特征归纳为:参加合作社是自愿的;实行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合作社的盈余归全体成员所有,扣除发展基金后,按社员的业务交往量比例大小分配;加强合作教育;积极发展地区间、国家间的联系与合作。 合作社生产者或消费者联合组成的集体经济组织。19世纪初期英国的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Owen, Robert, 1771—1858)曾经大力宣传合作社思想并进行了试验。1844年,英国工人首创的罗虚戴尔公平先锋社,一般被视为最早的合作社。中国最早的合作社是1918年创立的北京大学消费合作社。合作社的主要形式有: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供销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保险合作社等。合作社一般实行平股平权、民主管理,以为社员服务为主要目的。在资本主义国家和旧中国,合作社是小生产者或职工、居民等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众建立的实行民主管理和自由退出的群众经济组织,在整个所有制结构中所占比重不大。但是在工人阶级取得政权的地区和国家,合作社则被执政党和政府作为改造小生产者、使其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主要形式和途径。例如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就是通过供销合作社、农业生产合作社、手工业生产合作社的形式,完成了对广大农民和手工业者的社会主义改造。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业化和市场化过程中,合作社应该说是人民群众,特别是小生产者为保护自己利益不受侵害的自卫性组织。因此当市场逐渐完善、工业化基本完成以后,现代企业制度和各种中介组织可以提供成本更低、更好的服务,合作社的扩展就很困难。而在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制度下,合作社往往成为国家直接控制与干预小生产者的组织。生产力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使原有的合作社面临着改革的任务。 合作社劳动者自愿联合起来,为进行合作生产、经营或消费而建立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合作社是合作组织的较完备、典型的形式。1984年10月在德国汉堡举行的国际合作联盟第28届代表大会通过的《国际合作联盟章程 (修正案)》规定: “只要以促进其成员的经济与社会进步为目标,以互助合作为基础所经营的企业,并遵循罗虚代尔所确定的、被国际合作联盟第23届代表大会所修订的合作社原则的,均可被认为是合作社组织。”这个章程将合作社所应具备的基本特征,归纳为以下几条:参加合作社是自愿的; 实行民主选举、管理的民主性组织; 合作社的盈余归全体成员所有,扣除发展基金后,按社员的业务交往量比例大小分配; 加强合作教育; 积极发展地区间、国家间的联系与合作。合作社既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又是群众性的社团组织。其规模可以是小型的,也可以是大型的; 其素质层次可以是低级的,也可以是高级的。 合作社 合作社cooperative劳动者自愿联合起来,为进行合作生产、经营或消费而建立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合作社是合作组织的较完备、典型的形式。1984年10月在德国汉堡举行的国际合作联盟第28届代表大会通过的《国际合作联盟章程(修正案)》规定:“只要以促进其成员的经济与社会进步为目标,以互助合作为基础所经营的企业,并遵循罗虚代尔所确定的、被国际合作联盟第23届代表大会所修订的合作社原则的,均可被认为是合作社组织。”这个章程将合作社所应具备的基本特征,归纳为以下几条:参加合作社是自愿的;实行民主选举、管理的民主性组织;合作社的盈余归全体成员所有,扣除发展基金后,按社员的业务交往量比例大小分配;加强合作教育;积极发展地区间、国家间的联系与合作。合作社既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又是群众性的社团组织。其规模可以是小型的,也可以是大型的;其素质层次可以是低级的,也可以是高级的。 ☚ 合作制 合作运动 ☛ 合作社 合作社是劳动人民为改变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在自愿互利的基础上联合起来,保护自己正当利益的经济组织。是人类社会发展到资本主义阶段才出现的。关于合作社,马克思恩格斯曾有过深刻的论述。恩格斯在《法德农民问题》一文中指出:“当我们掌握了国家权力的时候,我们绝不会用暴力去剥夺小农(不论有无报偿,都是一样),像我们将不得不如此对待大土地占有者那样。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但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10页),列宁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农业合作化理论,科学地分析了合作社的性质,指出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合作社“是集体的资本主义组织”(《列宁选集》第4卷,第685页);而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合作社已经是社会主义制度,是千百万农民最易接受和了解的、从分散的个体经济过渡到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形式。列宁提出了一系列关于合作化的方针和政策,制定了合作社计划,并且对农业集体化进行试验。列宁逝世后,以斯大林为首的联共(布)中央遵循列宁制定的原则领导农民于1937年完成了农业集体化,列宁的合作社计划在苏联胜利实现。在苏联十月社会主义革命胜利后,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合作社理论传播到了中国。1926年,毛泽东在他所主办的农民讲习所内,曾开设了“合作社运动实施法”一课,这门课按照列宁论合作制的原理,阐明了关于合作社的基本思想,成为各地农民互助合作运动的指导方针。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又着重指出:“我们的经济建设的中心是发展农业生产,发展工业生产,发展对外贸易和发展合作社。”(《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1卷,第130页)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又肯定地指出:“在农民群众方面,几千年来都是个体经济,一家一户就是一个生产单位,这种分散的个体生产,就是封建统治的经济基础,而使农民陷于永远的穷苦。克服这种状况的唯一办法,就是逐渐地集体化;而达到集体化的唯一道路,依据列宁所说,就是经过合作社。”(《毛泽东选集》第2版第3卷,第931页)土地改革完成以后,中国农村面对着汪洋大海般的小农经济,毛泽东及时指出,必须把农民逐步组织起来,引导他们走互助合作的道路。根据农村各阶层在土地改革以后的经济地位和政治态度,党中央制定了农业合作化运动中的阶级路线:依靠贫农和下中农,巩固地团结中农,限制和逐步消灭富农。在这条路线指引下,农民逐步建立起了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1955年12月底,农业生产合作社共190.5万个,参加合作社的农户占全国总农户的比重为63.3%,到1956年底,在全国农村基本上实现了农业合作化。此外,在生产合作社发展的同时,还建立了其他类型的合作社组织,主要有:消费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贷合作社、住宅或服务合作社等。 ☚ 农业公社 生产合作社 ☛ 合作社cooperative;co-op 保险~cooperative insurance associatio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