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空律秦代调整刑徒劳动的法律。司空,官员,掌管工程,金文称司工。西周始置,为六卿之一,即《周礼》中六官之一的冬官大司空,掌管工程建筑等事。春秋战国时,各国多沿置。元代废,后世工部尚书别称司空。《司空》律既有管理工程的内容,又有管理刑徒的内容。秦时工程多,刑徒更多,且多用刑徒为工程的劳役,所以对刑徒的管理就成了司空的主要职责。《司空律》共13条,前五条是关于工程使用木器工具的损耗与注销,借用官府牛、车的使用、保管、修缮及手工业原材料定量的管理,其余大部分是管理刑徒的法律,包括劳役安排、口粮和衣服供应标准及办法、监管法则、囚衣、刑具以及赎免方式。《司空律》确认的以役赎罪或以役偿债制,实质是变相的徭役制度,而刑徒实际上是变相的奴隶。这是利用奴隶制的方法保证封建国家直接控制大量的劳动力。 司空律律名。关于司空所掌工程和刑徒的法律。《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中有“司空”律十三条司空本为官名,掌管土木工程,秦时工程多用刑徒,故司空又为主管刑徒的机构,汉因而未改。《汉书·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引如淳曰:“律,司空之水及罪人”贾谊曰:“输之司空,编之徒官。”故汉代当有类似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