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证券管理委员会(72)台财(三)第2342号函 台湾证券管理委员会(72)台财(三)第2342号函该号函要求:证券投资信托事业依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第15条规定,应作成的各种簿册文件,及依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第27条第1项规定应编具的年报、月报均须依本说明规定办理。其主要内容包括: ❶证券投资信托事业管理规则第15条所定证券投资信托事业募集之各种证券投资信托基金,应作成的各种簿册报表包括:序时帐簿(普通日记簿、证券购入簿、证券卖出簿);分项簿(总分类帐、证券明细帐、其他明细帐);登记簿(受益凭证持有人名簿;已发行受益凭证计数簿)。 ❷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第27条第1项规定的年表包括:净资产报告书,营运报告书,净资产变动分析表,投资明细表,发行受益凭证销售费用明细表,相关的附表及说明。 ❸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管理办法第21条第1项规定的月报包括前项1、2、3、6月报表。 ❹二、三两项的年报及月报编制的内容,以能表达下列事项为基本原则:对证券投资信托基金的财产状况及其运用成绩,受益凭证的发行、买回的有关事项必须真实详细表达;所记载的会议事实必须明确,对利害关系人不致引起错误的判断。 ☚ 台湾证券管理委员会办事细则 台湾证券商负责人与业务人员管理规则 ☛ 00002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