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台湾 “金融机构监管接管办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台湾 “金融机构监管接管办法”“财政部” 依据 “银行法” 第62条规定于1992年5月制定的监管法规,全文共16条。该办法主要内容是: “财政部”依法派员监管或接管时,应通知有关机关; “财政部”派员监管农、渔会信用部时,如涉及农、渔会的会务或其他事业部门的事项,应请 “内政部”协助办理; “财政部”在实施监管或接管时,应指派适当机构或人员为监管人或接管人执行监管或接管任务;监管人或接管人行使职责时,应选派人员或报请 “财政部” 派员或调派其他机关(机构)人员,组成监管或接管小组; 金融机构在被监管或接管后,应配合监管人或接管人的工作; 被监管或接管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其他受雇人员,对监管人或接管人的查问,有义务据实回答; 监管人或接管人可委聘律师、会计师或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经验的人员协助处理有关事宜; 执行监管或接管的费用应由被监管或接管的金融机构负担; 当被监管或接管的金融机构的财务、业务已恢复正常运行,或有事实证明无需监管或接管时,监管人或接管人应报请 “财政部”核准终止监管或接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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