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日和平条约日本吉田茂政府与台湾国民党当局关于结束战争状态的条约。1952年4月28日在台北由叶公超、河田烈代表双方签订。同年8月9日由蒋介石、陈诚、叶公超3人签署公布。全文14条,主要内容是: 自条约生效之日起,中日两国结束战争状态; 日本放弃对台湾和澎湖以及南沙群岛、西沙群岛的一切权利、名义和要求;1941年12月9日以前两国间所缔结的一切条约、专约及协定,均因战争结果而归无效; 日本放弃在中国的一切特殊权利及利益,包括1915年签订的二十一条。此条约至197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日本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宣告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