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舞弊性退出竞选罪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舞弊性退出竞选罪香港《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规定的一种犯罪。该条例第18条规定: (1)任何人士,不得因有人给予或答允给予款项或报酬而以舞弊手法诱使或促成他人退出竞选。(2) 任何人士,不得因他人给予或答允给予款项或报酬而退出竞选。上述两种行为均属违法行为,一经简易程序审讯定罪,可被判罚款500元及监禁3个月; 一经公诉定罪,可被判罚款2000元及监禁6个月。舞弊性退出竞选行为构成犯罪的,并在定罪之日起7年内,丧失登记为选民或在任何选举中投票的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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