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1955年6月10日香港政府为防止有关选举之舞弊及非法行为而制定的刑事法规。条例共29条。分为五部。第一部总则。主要规定了本条例中一些用语的含义以及本条例的适用范围。第二部舞弊行为。主要规定了选举舞弊行为的定义及其处罚,选举中的贿赂行为及其处罚等内容。第三部非法行为。主要规定了选举中的各种非法行为及其罚则。第四部舞弊及非法行为之辩解理由及豁免。条例规定了在若干情形下,代理人虽有舞弊或非法行为,但法庭的报告书可免除候选人的责任,以及法庭将过失作为例外情形而不视为非法行为的权力。第五部竞选费用。主要规定了竞选费用的声请付还及支付等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