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议会
系台北市立法机构。其职权为:议决“有关人民权利义务之市单行法规”; 议决预算及审议市决算之审核报告;议决市财产之处分;议决市属事业机构组织规程;议决市政府提议事项;议决议员提议事项;接受人民请愿;以及其他依法赋予之职权。1946年4月台北市成立参议会。1967年7月8日,台湾当局“行政院”颁布《台北市议会组织规程》。1969年12月25日,台北市议会正式成立。台北市议会议员由市民选举产生,其名额以居民100万人为基数,选出议员35名。居民超过100万人部分,按其超过之数,每满5万人选出议员一名,余数满25000人者增选议员1名。各选区应选出之议员名额,每满7名,至少应有妇女1名。议员任期四年,连选可连任。市议会每六个月开会一次,每次会期不得超过30天,必要时延长会期,但不得超过7天; 临时大会不得超过10天。市议会非有全体议员过半数之出席,不得开议;议案之表决,以出席议员过半数之同意为通过,否则为否决;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台北市议会置议长、副议长各一人,由市议员以无记名投票分别互选产生。议长综理会务、召集开会,开会时议长担任主席。市议会开会时,设各种委员会进行审查案件,并设编列议事日程之程序委员会以及纪律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置秘书长一人,简派,承议长之命,办理市议会一切事务。台北市议会至今已选出六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