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屠宰税
1987年4月24日由台湾当局颁布施行。国民党政权去台湾以来,一直沿用1943年9月16日由大陆时期国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屠宰税办法。它一向被视为农业社会背景的产物,是一种落伍的税制,税源稍纵即逝不易把握,而且在整个财政收入、课税收入及县市税收入中,所占比重日趋式微。台湾当局在面临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台币升值的压力,以及投资意愿不足的形势,决定在财政上采取减税、免税措施,以减轻人民负担。台“行政院”院长俞国华于1986年9月23日在“立法院”的施政报告中宣示:“在不影响县市财政收入的原则下,废除屠宰税”。后经立法程序由 “总统” 明令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