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典田未尽价钱案
南宋年间,曾沂曾将田典卖给胡元珪,年限已满,曾未收赎,胡元珪又将田转典给陈增,胡元珪就陈增名下倒租,于是曾沂难以收赎。便告到官府,经查胡元珪转典的价钱要少于原典价,“然乡原体例,各有时价,前后不同”。曾沂文存之日典买此田,与后来的价格有很大差距,但由于曾沂典卖其田是自愿的,难于反悔。如果让陈增还足原价,陈则不愿收卖,再令曾沂收赎,也是毫无理由的。况且曾沂提起诉讼已在务限之内,宋制每年二月初一开始“入务”,直到九月三十日为止,属于“务限”期间,为不违农时,不废农事,限内州县官府停止受理有关田宅、婚姻、债负、地租等争诉案件。故曾沂之讼不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