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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备案的任何法律不作修改退回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发回” 的作用是使法律失效,从而避免与澳门基本法相抵触的法律的实施。只有对不符合澳门基本法中 “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和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系”条款的法律,才能发回。此外,“发回”还需遵守澳门基本法规定的程序,即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事先征询其所属的基本法委员会的意见,得出明确结论后才能 “发回”。在上述实质性、程序性的限制下,相信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被 “发回” 的可能性极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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