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公署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公署 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公署享有完全独立性,不受任何命令或指示约束,仅应遵守法律行事的公共机关,简称高级专员公署。公署的职责在于开展防止贪污或者欺诈行为的行动;对总督、立法会主席、政务司、立法会议员、咨询会委员、澳门中央和地方政府(包括内部安全机关)、公法人以及那些从事经营公有产业的企业、公共服务特许企业、独家业务公司及信用机构人员的贪污和欺诈行为进行预审。但此项预审行为以不直接涉及其基本权利为原则,并应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不妨碍有关机关行使其权力;促使人的权利、自由、保障与正当利益受到保护,确保政府的公正、合法和效率。为有效地实施以上职责,高级专员公署有权对有充分依据怀疑发生贪污或欺诈行为、对公有财产的犯罪、滥用公共职能或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等事实或迹象予以查明并依职权进行预审;有权到有关机关查阅文件,听取机关负责人陈述和进行必要的咨询;有权监督各公共实体涉及财产利益的行为是否规范,其行政行为是否正确;有权将查清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并关注这些部门所进行的刑事程序或纪律程序;有权向总督及立法会通报其查明的结果,向总督或立法会建议审议有影响人的权利、自由、保障或正当利益规定的违宪性及违法性情况; 建议采取立法措施,改善机关运作及对行政合法性的遵守,消除有利于贪污、不法做法或道德上应受责备等因素; 建议总督采取行政措施,以改善机关工作; 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劝告,以纠正违法或不公正的行政行为; 有权透过社会传播媒介公开其执行职责时的立场; 有权指出现行法例的缺点,提出修改或撤销法例及制订新法例的建议等等。为实现上述权限和任务,高级专员公署还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与其合作进行任何调查、特定调查、鉴定、分析、检查或采取必须的措施。有关机关有义务向高级专员公署提供其拥有的资讯、文件及其他资料,实现高级专员公署提出的要求和完成要求的期限。高级专员公署在履行其职责时应与防止罪行及犯罪调查机关紧密合作。在履行调查有关涉嫌贪污或欺诈行为时,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亦可应总督、立法会主席或5位以上议员的要求而进行调查。高级专员公署在进行预审行为时,应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程序终结,如认为属于犯罪或违法行为时,应即向有关部门申请审理。对未提起控诉或未申请审判的,应将档案存放于高级专员公署内,妥为保存。高级专员公署在终结其调查作出最后决定时,应通知要求介入该调查的有关机关,使其了解真相。被高级专员公署劝告纠正违法或不公正行政行为的机关,应在接到该劝告后90日内作出答复。如该劝告不被接受时,高级专员公署可将此项情况通知其上级领导部门。如仍未被接受时,得将此项情况告知总督及立法会,以期最后使该项违法或不公正行政行为获得纠正。任何人均有义务向高级专员公署提供情况或作陈述,无理由不到场或拒绝陈述时,要受相当于违令罪的刑罚。有意阻挠高级专员公署行使职能的人士,或有义务向高级专员公署提供其拥有的资讯、文件、其他资料而未依期限提供的以及机关的负责人无理由拒绝向高级专员公署提供情况的,均应受到相当于加重违令罪的刑罚。为使总督、立法会全面了解高级专员公署的活动情况,每年3月31日前,高级专员公署应向总督及立法会提交关于上年度的活动报告。该报告并应在《澳门政府公报》 内公布,使各部门和广大群众均能有所了解,并对其进行监督。基于公署的权限范围,它只能做初步的调查和预审工作,无权拘捕可疑人士,刑事调查的权力仍由警方、法院、检察院把持,公署难免成为无牙老虎。事实上,公署成立以来,虽然做了不少工作,但它根本不可能像香港的廉政公署那样雷厉风行地进行反贪污工作,因而成效并不明显。高级专员公署设置高级专员、助理专员、技术顾问、技术辅助以及一般行政等人员,其整个架构如下图: ☚ 政务司 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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