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重价值条款船舶保险的一种特约条款。该条款规定保险船舶具有两种保险价值,并分别订明了这两种价值的数额。一种用作全部损失理赔案的依据; 另一种用作部分损失理赔案的依据。由于船舶的价值比较高,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希望减低保额,少付保费; 保险人则希望定额投保,多收保费。为了解决这一矛盾,经双方协商,可在船舶保单中订明两种保险金额(双重价值),当发生全损时,按低的保险金额计赔; 对部分损失 (或部分全损),按高的保险金额计赔,按双重价值签订的保险单的保险费,按船舶保险中的全损险和综合险之间的折衷费率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