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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参议院议员选举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参议院议员选举法

中华民国临时参议院制定的关于正式参议院议员选举组织、程序等事项的法律。1912年8月10日公布施行。共7章44条。主要内容:该法规定,参议院由各省省议会及蒙古、青海、西藏、中央学会、华侨各选举会选出的议员组成。凡有众议院议员被选举之资格,年满30岁以上者,可被选为参议院议员。选举用无记名单记投票法,只有选举人总数2/3以上到会才可投票;以得票满投票人1/3者当选。凡得票满当选票额,因当选人员足额不能当选的,即为候补当选人,其名额与当选人相同。凡应选者由选举监督给予议员证书,并呈报内务部。第一届参议院于开会后,分为27部,每部以抽签法分为3班,第1班满2年改选,第2班满4年改选,第3班任满改选,嗣后每2年就任满之议员改选。议员得连选连任。选举人由各省议会议员或各选举会会员充当。省议员被选者至多不得逾定额的半数。


参议院议员选举法

北洋政府统治初期制定公布的宪法性法律文件。1912年3月临时参议院迁往北京后,根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关于“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其国会组织及选举由参议院定之”的规定,议定《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参议院议员选举法》、《众议院议员选举法》,并由政府于8月10月公布。《参议院议员选举法》共7章44条,规定了参议院议员的选举原则、程序和各省、蒙古及青海、西藏、中央学会、华侨的选举名额及具体规定。规定“凡有众议院议员被选举之资格,年满三十岁以上者,得被选举为参议院议员”,“选举用无记名单记投标法”。体现了《中华民国组织法》的民主原则,是该法的进一步具体化。同年12月8日公布《参议院议员选举法施行细则》,并公布《参议院议员第一届选举日期令》。1913年4月8日国会正式开幕。参议院于4月26日选举张继为议长,王正廷为副议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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