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人民政府各县、自治县、县级市和市(地级)辖区的国家行政机关。1949年12月,新疆共有78个县。经过行政区划多次变动和调整,截至1955年9月,新疆省人民政府辖74个县、6个自治县、2个县级市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设县长(市长)1人,副县长(副市长)若干人。1955年10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后,各县、市将人民政府改称人民委员会。1966年,自治区人委共辖73个县、6个自治县、3个县级市、5个市辖区人民委员会。人民委员会设县长(市长、区长)1人,副县长(副市长、副区长)若干人。“文化大革命”中,各县、市、区相继成立革命委员会。革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1979年9月,自治区革委会共辖74个县、6个自治县、7个县级市、6个市辖区革委会。1979年9月,自治区恢复人民政府体制,各县(市、区)相继撤销革委会,成立人民政府。到2002年底,自治区人民政府共辖62个县、6个自治县、20个县级市、11个市辖区、11个区公所和133个街道办事处。实行县长(市长、区长)负责制,每届政府任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