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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历代诉讼制度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历代诉讼制度

042 历代诉讼制度

古代各王朝处理刑、民事诉讼的制度。大多数朝代定诉讼制度于律典中,少数朝代如魏、晋有“告劾”、“系讯”、“断狱”等单行法规。历代之诉讼程序基本上是: 告诉→传唤与拘提→羁押→审问→判决→上请→上诉→执行。告诉又称告、举、纠举、告状等,是向审判官署起诉。历朝法律对何人得为告诉有限制规定,如秦律的“子盗父母,父母擅刑,髡子及奴妾,不为公室告。”唐律关于告祖父母、父母,部曲奴婢告主人的严刑规定。再如一般规定赦前事不得相告。个别朝代,如秦商鞅变法,还规定告为义务。告诉可用书面或口头形式;告诉文书称诉状、辞牒、讼状,俗称状子。诉状有规定程式。历代法律除例外一般禁止请人代诉,越诉为历代所禁,违者处刑罚,重则口外充军。传唤与拘提是审判官署命令诉讼当事人到案受审的措施。民事及轻微刑事案件,以传唤让被告到案;传唤不到则拘提。也可对原告、证人和四邻等拘提。羁押是既可羁押被告人,也可羁押刑事案件的告诉人。审问,历代实行回避、审限、依状鞫狱、辨告“证言以实”、对讯、刑讯、复审等制度。判决,在古代称谳、治决、断罪、勘结等,判决文书叫爰书、书判等。判决有读鞫、服辩制。读鞫即宣读判决;服辩,亦作伏辩,指服罪和辩冤。上请是审判官署对无权断决的案件,审判后须报请裁夺的制度。上请案件主要是:贵族、官吏犯法应判刑者; 尊长隐匿子孙、夫隐匿妻而犯死罪者;老幼、愚赣犯罪者。上诉程序分通常与非常两种。通常的,秦、汉有“乞鞫”制度:当事人或他人对判决不服,可申诉,要求重审或上控。魏废秦、汉准二岁刑以上罪犯家属乞鞫的制度。唐禁止罪犯家属乞鞫。明、清时准犯人及家属上诉。非常程序的上诉称“直诉”,即直接向朝廷申诉冤屈。主要形式为:登闻鼓、匦函、邀车驾,但各有限制。执行判决,笞、杖刑由原审官署执行;徒、流刑由府、州、县审判官决配,交专门机关执行;死刑,由特定机关监督执行;死刑的执行实行“复奏”制。除上述程序外,总括历代诉讼制度的特点是:
❶最高司法权属于皇帝。
❷司法权与行政权不分。
❸监督机关也有权审判。
❹民事之侵权行为、债的不履行等,都可定为犯罪行为,以刑事案件对待。
❺准许拷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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