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印度古代法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印度古代法公元5至7世纪以前印度奴隶制法。起源于婆罗门教法,以 《吠陀》为经典,其中的《法经》起着法典作用。约公元前6—前5世纪,释迦牟尼 (约前563—前483)创立佛教,佛教法兴起,以 《三藏经》为经典。此后,婆罗门教法与佛教法此起彼伏,相互交替。公元8—9世纪,婆罗门教吸收了佛教和耆那教的某些教义,改称印度教,有的学者也将印度古代法称为印度教法。印度古代法律肯定了王权与神权相结合的君主专制制度,宣扬国王是具有人形的伟大的神,权力无限。并与宗教密切相联,宗教经典即是法律的基本渊源,宗教教义直接等同于法律。此外,严格维护种姓制度,即古代印度国家的等级制度,大致分为4个种姓: 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印度法的基本内容均贯穿着种姓原则,几乎所有的法律条文都是对各种姓间不同权利义务的规定。在印度古代法中,由各学派编辑成的法律汇编很多,其中流传最广,后世研究最多,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摩奴法典》。参见《摩奴法典》。 印度古代法可分为婆罗门教分支和佛教分支,相互兴替。婆罗门教法律将《吠陀》(梵文“知识”的音译,即古老宗教文献和文学的总称)奉为经典。如成于公元前1000年中期的《乔达摩法经》和成于公元前1000年末期的《阿跋斯檀巴法经》当时都起着法典的作用。释迦牟尼(约前563~前483年)创立佛教,孔雀王朝阿育王(约前273~前232年在位)颁布敕令定佛教为国教,召高僧编三藏经典,即《律藏》、《经藏》、《论藏》。后佛教影响减弱,婆罗门教法又兴盛起来,公元8~9世纪时,婆罗门教吸收了佛教某些教义,改称印度教,故印度古代法又称为印度教法。 印度古代法又称“印度教法”。公元7世纪以前古代印度奴隶制法。公元前20世纪左右哈拉巴文化时期已有法律,详情不知。早期为婆罗门教法,奉宗教文献《吠陀》为经典,《乔达摩法经》、《阿跋斯檀巴法经》等诸法经起着法典的作用。名为“达磨”(法)的宗教戒条和道德准则是各等级的行为规范。前3世纪佛教法居主导地位。佛教经典《律藏》、《经藏》和《论藏》具有法律性质。国王依佛教教义颁布敕令,由此构成达磨体系的佛教法典。此后编成的《摩奴法典》集婆罗门教法大成,也被看作佛教法渊源。公元8世纪以后,婆罗门教法融合佛教法形成印度教法律,已是封建法。印度古代法宣扬君权无限,肯定种姓制度,具有宗教性和多样性的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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