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卫禁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卫禁律唐律篇名。规定关津防禁及宫廷警卫方面违法犯罪之处罚。秦、汉、魏律均无其篇。西晋泰始中定律,因事创制,始设《卫宫》之篇。宋、齐、梁、陈及后魏、后周诸律皆沿之。北齐律改以宫卫之事与关禁之事合著一篇,名《禁卫律》。隋开皇三年(583)修律,以宫卫重于关禁,改称《卫禁律》。其名遂为唐律所袭。今存唐《卫禁律》凡三三条,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关于破坏宫廷安全行为之处罚,如阑入宫殿,向宫殿射等;(2)关于违反宫廷警卫纪律行为之处罚,如上番不到,冒名守卫等;(3)关于破坏关津城防安全行为之处罚,如私度关津,越过城垣等;(4)关于违反关律防禁纪律行为之处罚,如关律留难,烽候不警等。详见《唐律疏议》卷七、八。 卫禁律中国古代关于皇室、宫廷警卫和州镇、城戍、关津要塞的保卫的军事法律。中国古代一向以编制综合性法典为传统,汉承秦制作律九章,但并无这方面的法律,由于不能满足形势发展需要,汉武帝命张汤作《越宫律》27篇,成了卫禁律的开始。晋代太宰贾充以汉律为基础,酌古论今,创制宫卫律列入《晋律》之中。北齐律又将关禁内容附之,定名为禁卫律。隋代《开皇律》更名为卫禁律。唐律相沿不改,卫禁律成为《唐律》十二篇之一篇。共2卷,33条。《唐律疏议》称:“卫者言警卫之法,禁者以关禁为名。”立法目的在于敬上防非。事关重大列于总则 (名例篇) 之下,居于分则 (名例之外诸篇) 之首。宋元相袭不变,明清时又将卫禁律分为宫卫与关津列于七篇之中的兵律篇。宫卫是关于宫廷警卫方面的法律,如:擅入太庙门、宫殿门,宫殿内作罢不出,向宫殿射箭以及冲突仪仗,宿卫上番不到,宿卫兵仗远身,警卫失职等等犯罪及其处罚。关津则是关于关津、要塞、渡口、边境等方面法律规定,如:私自越冒度关,不应度关而给过所,关津无故留难,不觉奸人出入,烽候不警,私出境外及违禁下海等犯罪及其处罚规定。 卫禁律《唐律疏议》中有关警卫宫室和保卫关津要塞的法律篇目。共2卷33条。《卫禁律》在警卫宫室方面规定:擅入宫门处徒刑2年,擅入殿门处徒刑2年半。如持武器,则各加重二等。如持武器擅入皇帝停留处者,斩。如向宫殿、宫垣、殿垣、上阁及皇帝所在地射箭者,视情分别处徒刑或绞斩;放弹及投掷瓦石者,各减一等,此外,还规定了主管官吏放仪仗、警卫失职(宿卫上番不到、宿卫兵杖远身)等罪及其处罚。关禁则是关于关津要塞、渡口、边境保卫的法律。如规定私自越渡关津、不应渡关而给过所、不觉奸人出入、烽堠不警、私出境外以及违禁下海等犯罪及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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