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服务收费标准卫生事业单位提供卫生服务时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所依据的规范,又称卫生服务收费价格,一般是按服务项目成本确定的。卫生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服务性质和对象,可以分为医疗服务收费标准、药品审批监督检验收费标准、防疫防治机构收费标准和国境卫生检疫收费标准等四大类。中国的卫生服务收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制度,按照收费管理权限的规定,药品审批监督检验和国境卫生检疫收费标准由国家统一制定,医疗服务和防疫防治机构收费标准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是医疗服务单位向服务对象收取费用数额的规范。中国的医疗服务历来就实行收费制度,1949年新中国建立后,经过逐步的规范,目前的医疗收费主要由门诊挂号(诊察)、住院床位、检查、化验、治疗、手术和护理等约5000个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组成。收费是医疗业务消耗的主要补偿渠道之一,直接关系医疗服务工作的正常运转,也关系人民群众的医疗负担承受能力。因此,中国政府非常关心医疗收费管理工作,一直把医疗收费标准纳入价格管理计划实施管理。但是,由于长期以来过分强调医疗卫生事业的福利性,违背客观价值规律,在50年代末和60年代曾三次大幅度降价,致使医疗收费标准长期低于实际成本,再加上财政补助的不足,医疗事业单位得不到合理补偿,长期亏本经营,最终导致服务保障能力下降,造成广大群众看病难、住院难的局面,损害了群众利益。1978年以来,各地政府开始逐步调整医疗收费标准,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医疗卫生单位实行改革,规定对使用新仪器、新设备和新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可按成本制定收费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后医疗条件较好的单位收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病房可以分等级,实行不同收费标准,集体和个体医疗机构的收费标准可以放活一些。经过几年的调整,医疗单位的经济状况逐步好转,同时国家增加卫生经费投入,扩充医疗服务设施,使群众看病住院难的状况有所缓解,但收费标准低于成本的问题并未得到彻底解决。199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加快发展第三产业,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也确定,中国今后要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适应新的经济体制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层次医疗保健需求,医疗收费必须遵循价值规律进行改革,完善收费管理机制,逐步实现按成本收费,健全医疗单位补偿机制,促进医疗事业的发展,提高医疗服务保障能力和服务质量,更好地为群众健康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 防疫防治机构收费标准,是防疫防治机构开展卫生监督监测和流水线、杀虫、灭菌等项服务的收费规范。防疫防治机构收费是解决国家财政困难,卫生事业补助经费不足的一种补充手段。国务院(1985)62号文件首次提出:计划免疫注射和妇幼保健服务要适当收取劳务费,卫生防疫、卫生监督监测、卫生检验、体检、药品审批和药品检验等都要收取一定的劳务费和成本费。国务院 (1988) 61号文件、(1989)10号文件也都明确提出预防保健工作要逐步实行有偿服务和无偿服务相结合。卫生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88年联合颁发《全国卫生防疫防治机构收费暂行办法》,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对防疫防治机构收费作了进一步规范。 药品审批监督检验收费标准,是药品管理部门及其职能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对药品生产、经营和医疗单位药剂管理实施质量控制,保证人民用药安全工作收费的规范。包括药品生产、经营和医疗单位制剂许可证、药品生产审批、药品监督检验、委托检验和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等项收费标准。其中药品检验收费制度最早实行于建国初期,收费标准由各地分散管理。1985年,经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同意,卫生部制定下发了《药品审批监督检验收费标准》。1992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重新审定后,以 《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颁布实施。 国境卫生检疫收费标准,系中国国境卫生检疫机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和国际惯例,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和进口食品进行传染病监测、卫生检疫、卫生监督、卫生处理和检验服务收取费用数额的规范。1990年1月,卫生部、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布《国境卫生检疫收费管理办法》、《国境卫生检疫收费标准》,在全国统一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