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改定拟制交付的一种。财产出让人将其特定财产让与他人,同时又与受让人约定债权关系并依此仍保留对该财产实际占有的复合法律行为。占有改定通过让与财产的物权行为和约定占有的债权行为形成了双重占有:出让人对物的直接占有和受让人对物的间接占有; 同时又意味着完成了两次拟制交付:基于物权变动的交付和基于债务(如租赁)履行的交付。这一过程虽不含有实际交付内容,但却具有物权变动和履行交付的双重法律意义。占有改定制度源自德国民法,后为许多大陆法国家的民法所确认,它为现代社会民事活动提供了灵活便利的交易形式。 占有改定 占有改定动产物权变动的交付方式之一。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将转让人的自主占有转变为他主占有。如转让人将自己的财产出卖给受让人后,受让人又将该财产出租给转让人使用。转让人本来是占有自己所有的财产,现在是占有着受让人出租给其使用的财产。这种交付即为占有改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 简易交付 指示交付 ☛ 0000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