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医疗机构的法定免责事由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医疗机构的法定免责事由 医疗机构的法定免责事由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造成了患者损害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赔偿责任的事由。医疗活动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服务,从事医疗服务的都是医疗机构中高度职业化的医务人员,而诊疗活动本身又是一种具有探索性且有相当风险的活动。一方面对医务人员的诊疗活动动辄追究,医学将不会进步,最终不利的还是包括患者在内的社会公众。另一方面,按照一般过错责任,由受害的患者举证证明曾对其专业高度信赖的且掌握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也是非常困难的。而且诊疗活动是需要医务人员与患者及其近亲属密切配合才能进行与完成、达到理想效果的活动。因此,仅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章规定,来区分医疗损害纠纷中的不承担或减轻责任的情形是不够的,需要法律专门作出特别的规定。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0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1)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诊疗活动不仅需要医务人员精心尽职的符合诊疗规范的工作,也需要患者的积极配合。只有医患双方共同努力,才能达到理想的治疗效果。如果患者隐瞒病情、不遵医嘱、在医务人员履行告知义务后不积极作出治疗决定,贻误治疗时机等,由此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于损害后果也有过错的,还是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患者处于真实的、迫切的危及其生命健康安全的紧急状态,为抢救患者生命医务人员已经采取了当时状态下最合理、最可能的诊疗措施,尽到了合理诊疗义务,即使造成了患者损害,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3)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现代医学科学尽管已经很发达,但人对自己的认识还是非常有限的,要求医务人员包治百病是不现实的。在患者损害发生的当时,以全国的平均医疗水平还是无法治疗或者可以治疗但不能治愈的,并且医务人员已经尽到了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注意义务,即使患者受到了损害,也应当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 ☚ 血液不合格造成患者损害的责任 医疗机构填写、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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