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数指报告期末能进行医疗工作的医院、疗养院实有数。是反映卫生事业基本情况的指标之一,还可以反映卫生事业对人民健康的保证程度。统计医疗机构数必须按照报告期末实有的、已进行工作的医院、疗养院数进行。中国卫生基本情况年报表的编制说明中规定:以12月31日为时间点。按照计划规定在本年度内筹建的单位,若这个单位在年底尚未开始工作,那么无论在年底这个单位的基本建设工程是否已完成都不能计算为报告期医疗机构实有数。在本年度内合并、撤销、改组、接办的单位,也同样必须根据年底实际情况统计。根据医疗机构数可以计算每千人平均拥有医疗机构数,用相对数的形式更准确地反映医疗机构对居民医疗需求的保证程度。计算公式为; 每千人平均拥有医疗机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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