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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北魏均田制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北魏均田制

 北魏太和九年(485年)孝文帝颁布了实行均田制的命令。它的主要内容:①男子年15以上受露田40亩,妇女20亩;奴婢按照普通男女一样授田,土地给主人。如有耕牛,一头牛加授30亩,但限4头牛,适应当时休耕需要,露田都是加倍授受,有的地区要加两倍授田,倍授之地称作倍田。年老免课及身死还田。奴婢、牛随有无还受。②初受田者,男子给桑田20亩,受田后必须于3年内在桑田种桑50株、枣5株、榆3株,否则将追夺其没有种桑的桑田。奴婢也和普通男女一样授给桑田。桑田可作为世业留传给子孙。受田时,原无桑田者,依制受足,桑田不足者,依制补足。多余者可将其多余部分算作倍田,减少倍田的授受数。桑田多余部分若超过倍田也不准充作露田,用来还授。桑田可以买卖,但只准卖出多余部分,买进不足部分,买卖不能超过男子各有桑田20亩的这个限度。非蚕桑区的丁男给麻田10亩,妇女给麻田5亩,麻田必须和露田一样还授。③地广人稀处可随力耕种,不受限制。地少人多处若增丁授田不足额者,可以迁往地广人稀处授田,不乐迁徙者,以桑田充露田数,又不足,不给倍田,再不足,则从家人中分别减少露田的数额。愿迁者可依制授足,但不得逃避赋役。地广人稀处不得无故迁徙。④地方官吏在任所给予公田。各级地方官,按职务高低发给土地,刺史15顷,太守10顷,治中、别驾8顷,县令、郡丞6顷。官吏可以把这些土地出佃,收取地租,作为俸禄。但土地的所有权仍归政府,离职时要移交后任,不得出卖。⑤每年正月核实人户,进行还受工作。为了和胡、汉地主争夺劳动人手,差不多在颁布均田令的同时,孝文帝下令废除宗主督护制,推行三长制。三长制是五家设一邻长,五邻设一里长,五里设一党长。邻、里、党长号称三长。三长均享有复夫的特权,也即免除一到三人兵役和徭役的特权。三长制的职责是检查户口,严密地管制人民,监督均田农民生产,确保封建政府的赋税收入。
北魏均田制

北魏均田制Beiwei juntianzhi

北魏时期的土地制度。北魏初年,北方由于长期战乱,土地荒芜,人口流亡,民多荫附,严重地影响了政府的赋役征收。太和九年(485)十月,孝文帝采纳给事中李安世的建议,颁布均田令,按农民人数或官吏等级分配国家所掌握的无主荒地,规定:15岁以上的男子受露田40亩,桑田20亩,妇人受露田20亩。年满70岁时露田还给国家,而桑田可作为世业,传给子孙。露田不能买卖,原有桑田超过20亩的,可出卖超过部分。地主可以按其拥有奴婢和耕牛的数量,多获得一些土地,其中奴婢受田标准同普通农民一样,耕牛每头受田30亩。地方守宰按官职高低,授给公田,刺史15顷,下至县令、郡丞6顷,所授之田不许买卖。分得土地者要向国家交纳一定数量的租调。均田制是我国历史上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北方土地荒芜,自耕农稀少的特定条件下出现的。均田所授之田,仅仅是国家掌握的荒地和无主之地,而不是所有耕地。均田制加强了对农民的控制,保证了封建国家的租调收入和徭役征发,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农民的处境。对生产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北魏均田制被后来的北齐、北周、隋、唐各朝大体沿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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