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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即北洋政府)的诉讼法规修正案。1913年9月30日批准。分别修正了原试办章程的第6 0条、第61条、第65条。将刑事案件的上诉日期由5日改为10日;将民事案件的上诉日期由10日改为20日。对于因天灾或意外事变障碍而逾上诉期的上诉案件,改为一律由原审检察厅查明逾期原因,是刑事案件的由原审检察厅查明原因;是民事案件的,由原审审判厅查明原因。经查明原因属实者仍许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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