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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房地产法规。1949年9月15日布告。凡在本市内之外侨房地产,均须由取得人或合法代理人携带委托书到本府地政局领取声请书,声请登记。应将其全部房地、坐落、门牌,使用情况、房地现状、取得来源等,据实填写,不得隐瞒、遗漏或虚捏情事,并须呈验全部契证。外国文契,一律加具中译本,并以中文为准。在此以前外侨假借中国人名义或其他化名取得之房地产,亦须一律登记,尤其不得有掩护敌逆房地产及侵冒公私房地权利之行为,违者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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