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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北周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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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北周律

 南北朝时北周(557~581年)律和令的通称。北周初年沿用西魏《大统式》。后编订律、令及刑书要制,均已失传。北周律,武帝时命赵肃、拓跋迪等人完成,563年撰定,仿《尚书·大诰》,称为《大律》,计有刑名、法例、祀享、朝会、婚姻、户禁等25篇1537条。五刑各分五等,不立“十恶”之名,但对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义、内乱之罪仍从重判罪。《北周令》,由赵肃等人撰定,篇目失传,仅在《隋书·食货志》中保存部分内容。武帝建德六年(574年)颁布《刑书要制》,宣帝时加以增补后则称《刑经圣制》,都属律外的特别刑法,今也失传。

北周律

南北朝时期北周制定的一部法典。西魏末及北周初年,廷尉卿赵肃与司宪大夫拓拔迪等人先后奉命修定法律,至周武帝保定三年(公元563年)告成,称为《大律》。全律共1537条,分为25篇,篇目依次为:刑名、法例、祀享、朝会、婚姻、户禁、水火、兴缮、卫宫、市廛、斗競、劫盗、贼叛、毁亡、违制、关津、诸候、牧、杂犯、诈伪、请赇、告言、逃亡、系讯、断狱。《北周律》虽然是在参酌《晋律》、《北魏律》等法典的基础上撰成的,但又牵强附会地模仿《周礼》,使其在篇章结构及内容等方面,显得庞杂繁芜,因此,隋、唐修律,皆弃之不用,而多采《北齐律》。全律的原文已失传。

北周律

南北朝时期北周(又称“后周”)法令的总称。北周初年沿用西魏“大统式”。武帝时命越肃等撰定法律,保定三年(公元563年)颁行,称为“大律”共25篇,即刑名、法例、祀享(《唐六典》作“祠享”)、朝会、婚姻、户禁、水火、兴缮、卫宫、 市𠪨、 斗竞、 劫盗、 贼叛、 毁亡、 违制、 关津 (《唐六典》作 “关市”),诸侯、厩牧、杂犯、诈伪、请求即 “请赇”、告言 ( 《唐六典》) 作 “告劾”)、逃亡、系讯、断狱,共1,537条。五刑各分五等,共25等。不立“十恶”之目,而重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又、内乱之罪。北周律虽承北魏律,但模仿《周礼》,杂采魏晋,篇章条目繁多,“比于齐法,烦而不要” ( 《隋书·刑法志》)。北周除“大律”外,武帝建德六年 (公元577年)十一月曾颁引《刑书要制》,宣帝时又在该书的基础上加以增补,成《刑经圣制》,称“法经”。上述法典原文已失传。

北周律

北周律

南北朝时北周法律的总称。北周武帝于保定三年(563年)命赵肃等撰定的法律,称为《大律》,共二十五篇,一千五百三十七条,其篇目为:刑名、法例、祀享、朝会、婚姻、户禁、水火、兴缮、卫宫、市廛、斗竞、劫盗、贼叛、毁亡、违制、关津、诸侯、厩牧、杂犯、诈伪、请求、告言、逃亡、系讯、断狱。《隋书·刑法志》称其:“大略滋章,条流苛密,烦而不要。”其突出的问题是模仿《周礼》,杂采魏晋,不仅篇章条目繁多,且有削足适履之弊。此外,北周末年还先后颁布过《刑书要制》和《刑经圣制》作为律外的特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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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周律

北周法律。又名大律。赵肃、拓跋迪等参与修定,成于保定三年(563)。有刑名、法例、祀享、朝会、婚姻、户禁、水火等二十五篇一千五百三十七条。刑分死、流、刑、鞭、杖五等,死刑有磔、绞、斩、枭、裂五种。采用《尚书》文体,烦而不要,凌乱无章。隋时废除,唐时散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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