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字词 | 勾当修造案公事 |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 释义 | 勾当修造案公事差遣名。修造案专职官,由朝官充,系临时差置,嘉祐二年(1057)十月二十三日,因嘉祐元年发大水冲毁营房十余万间,需突击修治,临时设此专员。修理工程毕即罢(《宋会要·职官》5之43)。 职掌掌覆核三部帐册,以检验财会出纳之数有无漏洞(《宋史·职官志》2《都磨勘司》)。 简称❶判磨勘司官。《长编》卷49,咸平四年八月:“三司置拘收司,以判磨勘司官兼之。”《分纪》卷13《都磨勘司》:“咸平四年置拘收司,并以判都磨勘司官领之。” 职源与沿革北宋皇祐三年五月二十三日始置,嘉祐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罢,代之以都水监(《宋会要·职官》5之42《河渠司》、《长编》卷188己丑)。 简称河渠司。《宋史·河渠志》1:“今河渠司李仲昌议欲纳水入六塔河。”《长编》卷188己丑:“置在京都水监,凡内外河渠之事,悉以委之。……其罢三司河渠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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