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验检查笔录司法人员对与刑事案件、民事纠纷或行政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察、检验时所制作的笔录。诉讼证据的一种。具有综合证明作用的一种证据。可分为: 现场勘验笔录、物证勘验笔录、尸体勘验笔录、人身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对勘验、检查的经过,当时的自然条件,时间,现场的位置、现场内所见的情况及周围环境、行为人遗留物和痕迹的详细情况,都应客观如实地记录,由参加人员和现场见证人员签名盖章。勘验、检查笔录一般说来是客观的、可靠的,但由于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也会有错误或遗漏,如果发现有疑问或与其他证据有矛盾时,应进一步勘验、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