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改造罪犯刑满释放及安置就业暂行处理办法1954年8月26日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第222次政务会议通过批准,1954年9月7日政务院公布施行。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62条的规定制定,规定犯人刑满释放的安置就业办法有以下三种: (1) 自行就业或劳改机关帮助介绍就业; (2) 在劳改单位内安置就业,享有相应的评定工资; (3) 由劳改农场划出土地,组建新村就业。同时又规定对下列人员,由劳改机关收留安置就业: (1) 自愿留队就业,并为劳改生产所需要的; (2) 无家可归、无业可就的; (3) 在地广人稀地区劳动改造的罪犯,刑满后需要结合移民就地安家立业的。 |